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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第3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應依本辦法經服務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因正當事由,無法或不及事先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且其職務言論未影響服務機關(構)之信譽或利益者,得事後同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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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