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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進修及考察選送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一項所稱高級委任職,以委任五級以上,能達委任一級之 職務為限。所稱同一機關,其解釋依考績法規之規定。所稱繼續任職滿五 年,其簡任薦任及高級委任年資得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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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