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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9條

第 二 章 財務報告 › 第 五 節 附註
財務報告附註應分別揭露公司制期貨交易所及其各子公司本期有關下列事項之相關資訊,母子公司間交易事項亦須揭露: 一、重大交易事項相關資訊: (一)資金貸與他人。 (二)為他人背書保證。 (三)期末持有有價證券情形(不包含投資子公司、關聯企業及合資權益部分)。 (四)累積買進或賣出同一有價證券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五)取得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六)處分不動產之金額達新臺幣三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七)應收關係人款項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以上。 (八)從事衍生工具交易。 (九)其他:母子公司間及各子公司間之業務關係及重要交易往來情形及金額。 二、轉投資事業相關資訊: (一)對被投資公司直接或間接具有重大影響、控制或合資權益者,應揭露其名稱、所在地區、主要營業項目、原始投資金額、期末持股情形、本期損益及認列之投資損益。 (二)公司制期貨交易所直接或間接控制之被投資公司,如屬金融業、保險業及證券業者,得免適用前款第一目至第四目規定。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股票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項第一款第四目至第七目有關實收資本額百分之二十之交易金額規定,以資產負債表歸屬於母公司業主之權益百分之十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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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9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0條本準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至第十五條、第…

「附註」的其他條文

第17條財務報告為期詳盡表達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之資訊,對下列事項應加註釋:一、公司制期貨交…第18條財務報告對於資產負債表日至通過財務報告日間所發生之下列期後事項,應加註釋:一、資本結構之變動…第20條公司制期貨交易所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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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