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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第16條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第16條
現金流量表係提供報表使用者評估公司制證券交易所產生現金及約當現金之能力,以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運用該等現金流量需求之基礎,即以現金及約當現金流入與流出,彙總說明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特定期間之營業、投資及籌資活動,其表達與揭露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七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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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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