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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第7條

公開說明書依本準則第六條規定應行記載之事項,應全部刊入,並編製目錄、頁次及摘要(附表一)。如無應列內容或經本會核准得予省略者,則在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 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重複者,得僅於一處記載,他處則註明參閱之頁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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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