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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164條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二 節 股份
股票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載於股票。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司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64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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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