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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217條
第 五 章 股份有限公司 › 第 五 節 監察人
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屆期仍不改選者,自限期屆滿時,當然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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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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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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