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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393條

第 八 章 登記 › 第 一 節 申請
各項登記文件,公司負責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敘理由請求查閱、抄錄或複製。但主管機關認為必要時,得拒絕或限制其範圍。 下列事項,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查閱、抄錄或複製: 一、公司名稱;章程訂有外文名稱者,該名稱。 二、所營事業。 三、公司所在地;設有分公司者,其所在地。 四、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 五、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 六、經理人姓名。 七、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 八、有無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具否決權特別股。 九、有無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七第一項第四款之特別股。 十、公司章程。 前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任何人得至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查閱;第十款,經公司同意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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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的其他條文

第387條申請本法各項登記之期限、應檢附之文件與書表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登記…第387-1條公司於申請設立登記後,應參加各級政府機關或其指定非營利組織辦理之勞動權益講習。中央主管機關應…第388條主管機關對於各項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第389條(刪除)第390條(刪除)第391條申請人於登記後,確知其登記事項有錯誤或遺漏時,得申請更正。第392條各項登記事項,主管機關得核給證明書。第392-1條公司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公司外文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依公司章程記載之外文名稱登記之。前項公司外文…第394條(刪除)第395條(刪除)第396條(刪除)第397條公司之解散,不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廢止其登記。主管…第398條(刪除)第399條(刪除)第400條(刪除)第401條(刪除)第402條(刪除)第402-1條(刪除)第403條(刪除)第404條(刪除)第405條(刪除)第406條(刪除)第407條(刪除)第408條(刪除)第409條(刪除)第410條(刪除)第411條(刪除)第412條(刪除)第413條(刪除)第414條(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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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