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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第46條
第 二 章 無限公司 › 第 二 節 公司之內部關係
股東之數人或全體執行業務時,關於業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執行業務之股東,關於通常事務,各得單獨執行。但其餘執行業務之股東,有一人提出異議時,應即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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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司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8條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應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就…
「公司之內部關係」的其他條文
第42條
公司之內部關係,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得以章程定之。
第43條
股東得以勞務或其他權利為出資,並須依照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辦理。
第44條
股東以債權抵作股本,而其債權到期不得受清償者,應由該股東補繳;如公司因之受有損害,並應負賠償…
第45條
各股東均有執行業務之權利,而負其義務。但章程中訂定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者,從其訂定。…
第47條
公司變更章程,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第48條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第49條
執行業務之股東,非有特約,不得向公司請求報酬。
第50條
股東因執行業務所代墊之款項,得向公司請求償還,並支付墊款之利息;如係負擔債務,而其債務尚未到…
第51條
公司章程訂明專由股東中之一人或數人執行業務時,該股東不得無故辭職,他股東亦不得無故使其退職。
第52條
股東執行業務,應依照法令、章程及股東之決定。違反前項規定,致公司受有損害者,對於公司應負賠償…
第53條
股東代收公司款項,不於相當期間照繳或挪用公司款項者,應加算利息,一併償還;如公司受有損害,並…
第54條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為他公司之無限責任股東,或合夥事業之合夥人。執行業務之股東,…
第55條
股東非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不得以自己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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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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