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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辦法 第4條

公司及外國公司登記事項如有變更者,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為變更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期登記者,不在此限。 無限、兩合及有限公司股東死亡者,得於取得繼承證明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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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公司應於下列情事完成後十五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之登記。但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應於特定日…第3條公司暫停營業一個月以上者,應於停止營業前或停止營業之日起十五日內申請為停業之登記,並於復業前…第5條本法所規定之各類登記事項及其應檢附之文件、書表,詳如附表一至附表七。申請人依前項規定所應檢附…第6條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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