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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行號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 第5條

會計師出具資本繳足之查核報告書應分別載明股款種類 (現金、債權轉入 、合併增資、盈餘、公積或其他財產) 之數額及發行股數及資本額,並敘 明增資前後之已發行股份總數及資本額。 現金及債權轉入之股款,應查核該股款繳納或借入情形,其有送存銀行者 ,應核對存款憑證;如係以票據等方式存匯轉撥者,應查核已否兌現。股 款如已動用應列表說明其用途;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加附動用憑證影本 。 盈餘轉作資本者,應依據公司章程、股東常會承認或股東同意之決算書表 ,查核盈餘分派情形並加附盈餘分配表。 公積轉作資本者,應查核其種類及內容,並列表說明提列數額之計算及歷 年已沖轉金額是否相符。其為資產重估而提列之資本公積,應附核准提列 之憑證;如係土地增值轉列者,應敘明土地增值稅準備之提列情形,並加 附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土地增值稅計算表及地政機關核發之地價證明文件 影本。 合併發行新股者,應依據股東會、董事會之決議或股東同意書及合併契約 書就股東姓名、配發股數等予以查核。 財產抵繳股款者,應查核公司股東姓名及財產之種類、數量、價格或估價 標準暨公司核給之股份或憑證。 股東來源屬華僑或外國人投資者,應說明匯入款或輸入機器設備及其他物 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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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