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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及社區安全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公寓大廈係指供住宅、商業及住商混合使用之區分所有建築物 。所稱社區係指數幢公寓大廈、住宅,依本辦法規定,聯合設置有守望相 助巡守組織之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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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