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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管理辦法 第5條

前二條規定之認可證有效期限為五年。 管理服務人員於換發認可證前五年內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或委託之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回訓講習達十六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換發認可證。 管理服務人員逾期未換發認可證者,得依前項規定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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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