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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60條

第 六 章 附則
規約範本,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六條規約草約,得依前項規約範本制作。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5條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3條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第54條本條例所定應行催告事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以書面為之。第55條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第56條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第57條起造人應將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與其附屬設施設備;設施設備使用維護手冊及廠商資料、使…第58條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第59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第59-1條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第61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五十九條…第62條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63條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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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