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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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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交易法 第25條
第 三 章 不公平競爭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平交易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2條
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規定之事業,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
「不公平競爭」的其他條文
第21條
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與商品相關而足以影響交易決定之事項,為…
第22條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
第23條
事業不得以不當提供贈品、贈獎之方法,爭取交易之機會。前項贈品、贈獎之範圍、不當提供之額度及其…
第24條
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
← 第24條
看 公平交易法 全文
第2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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