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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42條

本保險就下列情形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一、服務機關(構)學校或被保險人積欠之保險費。 二、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應繳還溢領或誤領之給付。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就私立學校未依第二十條規定負擔之給付,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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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