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 第7條

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7條

本會委員會議每三個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之委員及主任委員外,其餘委員得依事先指定出席會議之代理人順位,授權同一團體或機關之其他相當層級人員代理出席;其代理人至遲應於開會前一日通知本會。 本會委員會議召開時,得邀請顧問、承保機關主管人員及有關機關人員列席。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公教人員保險監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