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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及接受補助文化資產資料公開辦法 第6條

主管機關對所管有之文化資產資料,應於適當場所,提供公開閱覽、抄錄、複製。 對前項之複製,得酌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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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