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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投票法
› 第40條
公民投票法 第40條
第 五 章 罰則
意圖妨害或擾亂公民投票案投票、開票而抑留、毀壞、隱匿、調換或奪取投票匭、公投票、投票權人名冊、投票報告表、開票報告表、開票統計或圈選工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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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罰則」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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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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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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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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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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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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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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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條
對於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捐贈,收受者應予查證,不符規定時,應於收受後二個月內繳交受…
第46條
犯本章之罪,其他法律有較重處罰之規定者,從其規定。辦理公民投票事務人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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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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