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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 第19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19條
第 三 章 管理
處理機構產出資源化產品及衍生廢棄物,如其貯存量超出前六個月之累積產出量時,應暫時停止收受廢棄物。但經核發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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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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