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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取得核發機關核發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以下簡稱清除許可證)之清除機構,始得接受委託清除廢棄物。 取得核發機關核發廢棄物處理許可證(以下簡稱處理許可證)之處理機構,始得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 申請處理許可證者,於設置廢棄物處理場(廠)前,應申請核發機關之同意設置文件(以下簡稱同意設置文件)。但既有之工廠或廢棄物處理設施得於進行試運轉後逕行申請處理許可證。 前項所稱既有之工廠,除依法免辦工廠設立登記者外,指於申請處理許可證前,已依相關規定取得工廠登記且有相同產品,並實際運作之工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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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中另有 2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0條取得核發機關之處理機構同意設置文件,於設置完成,或符合第三條第三項但書規定者,應於申請處理許…第11條申請核發處理許可證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申請表。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三、負責人身分…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本辦法依廢棄物清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2條本辦法所稱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指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之下列二種公、民營機構:一、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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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