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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一句話看懂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範了國際公約的國內施行相關事項,目的是使國際公約的規定在國內得以落實和實施,以促進人權的保障和推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09-04-22・共 9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實施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Economic 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以下合稱兩公約),健全我國人權保障體系,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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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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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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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級政府機關行使其職權,應符合兩公約有關人權保障之規定,避免侵害人權,保護人民不受他人侵害,並應積極促進各項人權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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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確實依現行法令規定之業務職掌,負責籌劃、推動及執行兩公約規定事項;其涉及不同機關業務職掌者,相互間應協調連繫辦理。 政府應與各國政府、國際間非政府組織及人權機構共同合作,以保護及促進兩公約所保障各項人權之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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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政府應依兩公約規定,建立人權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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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兩公約保障各項人權規定所需之經費,應依財政狀況,優先編列,逐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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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各級政府機關應依兩公約規定之內容,檢討所主管之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完成法令之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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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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