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 第19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19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依前三條之規定,將營運成本累積至適當成本池庫後,無 法直接歸屬之成本應依下列步驟分攤之: 一、天然氣業務部門之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應先依動因歸屬;無動 因可循者,則依其他合理方法分離至各業務。 二、一般共同成本,有動因可循者,應先依動因歸屬;無動因可循者,則 依其他合理方法,分離至天然氣業務部門及其他業務部門。 三、天然氣業務部門將前款已分攤之一般共同成本,依合理之方法分攤至 所經營之各業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