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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11條

公益彩券之中獎者,應於兌獎之日起三個月內,憑中獎之公益彩券與本人之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依規定具領,逾期未領者視為放棄領獎權利,一律不再發給;逾期未領獎金全數歸入公益彩券盈餘。 公益彩券中獎獎金在主管機關核准之一定金額以下,得不適用前項關於身分證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具領獎金之規定。 公益彩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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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