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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盈餘運用情形公告辦法 第4條

各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對於公益彩券盈餘實際分配數超過預算數之情形,應於季報表中說明處理方式。當季如有累計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待運用數,亦應詳填尚未執行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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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