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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彩券管理辦法 第12條

經銷商銷售彩券應於經銷證記載之銷售處所為之。 前項銷售處所應為固定住所。但銷售傳統型彩券或立即型彩券之經銷商,經所在地之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同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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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