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25條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25條

第 五 章 附則
本辦法所定之書表及證照,其應記載事項、格式、製作及遞送傳輸方式,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3條設置者設置之基地臺,主管機關得辦理定期或不定期查驗。第24條申請文件不全或記載內容不完備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第26條本辦法自本法施行之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 第24條看 公眾電信網路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第2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