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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11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1條
任職年資未滿五年之離職教職員依本條例
第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暫不領取其退撫儲金者,應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暫不領取期間申請發還者,依前條規定辦理。 離職教職員依前項規定申請暫不領取者,其退撫儲金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儲存於受託金融機構,儲存期間依其活期存款之牌告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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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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