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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2條

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所稱現職,指教職員於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之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 失蹤人員死亡或經法院宣告死亡者,其辦理撫卹時,視同現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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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