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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6條

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所定由其子女代位領受之事由,以教職員死亡時之法律事實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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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