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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48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48條
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先按病故或意外死亡之給與標準核定之撫卹案,如已由主管機關依本條例
第四十一條
規定編列預算接續發給撫卹金,嗣後經審定為因公死亡撫卹時,應分別辦理下列事宜: 一、服務學校依本條例
第四十二條
第二項規定一次補提撥之退撫儲金費用,應先扣除已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接續發給之撫卹金金額,再將差額存入亡故教職員個人專戶。 二、依本條例
第四十二條
第三項規定加發之因公一次撫卹金,經主管機關審定因公死亡撫卹後,由支給或發放機關逕發給遺族,不適用
第六十條
第一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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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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