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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 第51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51條
本條例
第四十一條
第二項所定應一次發還亡故教職員自願增加提繳退撫儲金,以計至領取時適用之淨值基準日為準。 撫卹案審定後,尚有未提出撫卹申請之同一順序其他遺族,其得領受前項退撫儲金之權利及金額,應予保留,並由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儲存於受託金融機構,儲存期間依其活期存款牌告利率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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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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