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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54條

亡故教職員之未成年子女依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選擇依退撫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改按一次退休金之標準發給一次撫卹金者,不再發放按本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加發之撫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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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