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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 第32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32條
教職員因配合學校停辦、合併或組織變更,依法令辦理精簡而退休或資遣者,除屆齡退休者外,得一次加發最高七個月之薪給總額慰助金。 前項教職員已達屆齡退休生效日前七個月者,加發之薪給總額慰助金應按提前退休之月數發給。 前二項人員於退休、資遣生效日起七個月內,再任退撫條例
第七十七條
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俸(薪)給、待遇或公費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應由再任機關或學校扣除其退休、資遣月數之薪給總額慰助金後,收繳其餘額,並繳回原服務學校、整併或改隸之學校或上級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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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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