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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投資選擇實施辦法
› 第6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投資選擇實施辦法 第6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基金管理機關應即採取必要措施處理,並以書面通知監理會: 一、投資標的之財務或債信嚴重惡化。 二、投資標的被終止或清算。 三、其他與投資標的有關且影響投資權益之重大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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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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