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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一 節 通例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及撫卹,依本條例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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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條例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3條本條例所稱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指由主管機關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本條例所稱學校教職員,指…第4條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一、退撫新制: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之教育人員退休撫卹制度;…第5條教職員或其遺族依本條例請領之給與,分為退休金、資遣給與、退撫基金費用本息、撫卹金、遺屬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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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