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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51條

第 三 章 撫卹 › 第 一 節 撫卹要件及原因
教職員在職期間死亡者,由其遺族或服務學校申辦撫卹。 教職員於休職、停職、停聘或留職停薪期間死亡者,除其留職停薪期間係借調依法銓敘審定之公務人員外,其遺族或服務學校得依本條例規定,申辦撫卹。教師依規定借調辦理留職停薪至六十五歲前未回職復薪,於屆滿六十五歲之日起十年內死亡者,亦同。 本條例施行前死亡之教職員撫卹案,依本條例施行前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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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卹要件及原因」的其他條文

第52條教職員在職死亡之撫卹原因如下:一、病故或意外死亡。二、因執行公務以致死亡(以下簡稱因公死亡)…第53條教職員在職因公死亡者,應辦理因公撫卹。前項所稱因公死亡,指現職教職員係因下列情事之一死亡,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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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