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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 第6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6條
第 一 章 總則 › 第 二 節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
前條所定退撫給與,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計得者,應由各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給;屬於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計得者,應由退撫基金支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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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8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退撫給與之提存準備與管理」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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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第六條所定退撫基金,由教職員與政府共同按月撥繳退撫基金費用設立之,並由政府負最後支付保證責任…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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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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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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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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