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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2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以圈選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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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本細則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訂定之。第3條本法第四條所定居住期間之計算所依據之戶籍登記,應由戶政機關切實查察;其遷入登記不實者,應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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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