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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 第58條

第 六 章 附則
本法第一百三十條第一項所定之罰鍰,由主辦選舉委員會處罰之。但立法委員選舉,除違反本法第一百十條第十項規定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處罰外,由中央選舉委員會處罰之。 同一行為人、政黨、法人或非法人團體之一行為或數行為違反本法同一規定,數選舉委員會均有管轄權者,中央選舉委員會得指定一選舉委員會管轄或函請主辦選舉委員會移送中央選舉委員會管轄。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8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6條投票所、開票所置主任管理員一人,管理員三人至十四人,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依本法第五十…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59條本細則所定各種書件表冊之格式,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第60條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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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