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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 第17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7條
第 三 章 選舉及罷免 › 第 一 節 選舉人
選舉人,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戶籍地投票所投票。 投票所工作人員,得在戶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但在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者,以戶籍地及工作地在同一選舉區,並在同一直轄市、縣(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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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7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
「選舉人」的其他條文
第14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有選舉權。
第15條
有選舉權人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者,為公職人員選舉各該選舉區之選舉人。前項之居住期間…
第16條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以具有原住民身分並有前條資格之有選舉權人為選舉人。
第18條
選舉人投票時,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選舉人領取選舉票時,應在選舉人名冊上簽名或蓋章或…
第19條
選舉人應於規定之投票時間內到投票所投票;逾時不得進入投票所。但已於規定時間內到達投票所尚未投…
← 第16條
看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全文
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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