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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3條

第 一 章 總則
公職人員選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單記投票之方法行之。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依政黨名單投票選出。 公職人員罷免,由原選舉區之選舉人以無記名投票之方法決定。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依本法之規定。第2條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下列人員:一、中央公職人員:立法院立法委員。二、地方公職人員:直轄市議會…第4條選舉人、候選人年齡及居住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均以算至投票日前一日為準,並以戶籍登記資料…第5條本法所定各種選舉、罷免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第5-1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為應放假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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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