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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77條

第 四 章 (刪除) › 第 九 節 罷免 › 第 一 款 罷免案之提出
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或公務人員,不得為罷免案提議人。 前項所稱公務人員,為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79條選舉委員會收到罷免案提議後,應於二十五日內,查對提議人名冊,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刪除:一、…

「罷免案之提出」的其他條文

第75條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全國不…第76條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區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一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第78條罷免案於未徵求連署前,經提議人總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以書面向選舉委員會撤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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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