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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法施行細則 第92條

第 十一 章 地區公證人公會
地區公證人公會會員及贊助會員之權利義務,除本法及本細則別有規定外,依章程之規定。 贊助會員之入會費及常年會費,按會員應繳數額三分之一繳納之。 會員大會議決時,贊助會員表決權之累計總數,不得超過按會員人數計算所得表決權總數之三分之一。 前項贊助會員表決權之取得,依親自出席該次會議者報到先後順序決定,未取得表決權者,不得參與表決。 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比例,得經會員大會議決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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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