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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第6條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營業車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分季徵收;自用車及機車於每年七月一次徵收;經徵機關於開徵各期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前,應將開徵起迄日期、徵收費額及行政救濟方式公告之。 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請求權時效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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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