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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20條

路線編號非有重大原因不得更改。各項設施編號,因設施增加,則以某號之一編之;原有設施廢止,則將原號空留不用,其餘各號均不調整。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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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