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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25條

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應視實際需要備具下列書表: 一、工程計畫書包括: (一)計畫概要。 (二)路線圖說。 (三)相關工程設計標準圖說。 (四)工程用地圖說。 (五)預定開工、竣工期限及工程總進度表。 (六)交通維持、安全管制及環境維護措施。 二、工程預算書包括: (一)工程總預算表。 (二)工程用地預算表。 (三)分類工程預算表。 (四)工程數量計算表。 (五)單價分析表。 (六)工程設計圖說。 三、其他應附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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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