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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37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其所屬各級養護單位每年養護情形,應定期考核,並得舉行養護競賽。 中央公路主管機關,對直轄市、縣(市)所管公路養護情形,應定期督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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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