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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第48條

各級政府應將公路修建經費,依施政計畫列入預算,除專案工程外,應依下列順序編列: 一、災害修復工程。 二、交通安全改善工程。 三、配合國防及經濟建設工程。 四、其他新建及改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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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