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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委託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管理之公路,包括公路主體設施及其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 前項附屬於公路之必要設施,指在公路主體設施之外,為配合整體交通需要所設之人行道、人行陸橋或地下道、排水溝渠、照明、交通管制設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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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